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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卜治权与王惠霖、黎小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治权,王惠霖,黎小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3214号申请执行人卜治权。被执行人王惠霖。被执行人黎小弯。卜治权与王惠霖、黎小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初19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郑旭豪审判员 刘裕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