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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力、罗玲、熊云祥、黎华桂、曹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力,罗玲,熊云祥,黎华桂,曹金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1310号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居委会大桥西路。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力,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玲,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熊云祥,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黎华桂,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曹金明,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力、罗玲、熊云祥、黎华桂、曹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朱力、罗玲、熊云祥、黎华桂、曹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罗玲、熊云祥、黎华桂、曹金明、朱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交纳15400元,由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丽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