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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家菊与曾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家菊,曾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2208号原告:范家菊,女,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君,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小龙,男,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范家菊与被告曾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家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小龙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家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自2012年10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索款交通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20000元。但此后因被告外出不归,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能给付分文。曾小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范家菊与被告曾小龙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范家菊现金贰万元整,借款人:曾小龙,借款日期:2012年10月10日”。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发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还款。本院认为,范家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综上,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可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小龙偿还原告范家菊借款本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曾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范家菊以上借款利息(自2017年4月18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息至付款日止);三、驳回原告范家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曾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开功审 判 员  陈 燕人民陪审员  蔡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德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附原告举证目录: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被告身份信息。证据三:借条一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