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爱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704号被罚款人:郑爱芬,332624196508133584,系安徽省兴宙医药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郑忠伟与周来龙、郑爱芬、安徽省兴宙医药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安徽省兴宙医药食品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安徽省兴宙医药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爱芬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8月2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