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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和春与王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和春,王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3069号原告:章和春,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王小飞,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和春诉被告王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乐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