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立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1033号移送执行单位仁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蔡立顺,男,生于1966年10月1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7)川1421刑初199号蔡立顺罚金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蔡立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