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建辉与张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辉,张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辉,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彦,男,1959年8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辉与被执行人张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彦向申请执行人刘建辉交付了位于子长县瓦窑堡镇齐家湾村子长县农业发展银行家属楼一单元301室住房一套,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6250元,执行费4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