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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7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肖大丽与张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大丽,张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074号原告:肖大丽,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春霞,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肖大丽与被告张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肖大丽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大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