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7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肖大丽与张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大丽,张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074号原告:肖大丽,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春霞,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肖大丽与被告张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肖大丽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大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