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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聿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83号罪犯张聿秀,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连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聿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张聿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4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5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75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4月7日以(2016)闽01刑更14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聿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聿秀之前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4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聿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聿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聿秀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聿秀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