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财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某、吴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某,吴磊,王仕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1113号申请人秦某,被申请人吴磊,男,1987年2月出生,住山东省临沭县。被申请人王仕兵,成年,住山东省临沭县。申请人秦某与被申请人吴磊、王仕兵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仕兵所有的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或第一百零二条或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王仕兵所有的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瑞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路雪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