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何德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黔0403民初1497号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天台山大道华泰壹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51907796。法定代表人:赵浣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德明,男,1960年6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共计96112.86元,被告同意与原告协商处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何德明欠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6000元。二、被告何德明于2017年9月28日前偿还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33500元,余款62500元自2017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3676元,直至剩余借款全部还清为止。三、若被告何德明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可申请法院一次性执行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04元,减半收取计1102元,被告何德明自愿负担(已交纳)。当事人应当履行本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未按照本调解书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4日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雯书 记 员 罗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