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刑更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忠兴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忠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刑更649号罪犯李忠兴,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竹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石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日作出(2003)嘉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08年10月20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12年10月1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5年4月13日裁定对其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李忠兴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94分,获表扬2次,被评为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2016年下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忠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兴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6年5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邹戈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蒙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