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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艳与卓献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卓献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84民初923号原告李艳,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告卓献和,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林县。原告李艳诉被告卓献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到庭参加诉���;被告卓献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6日,被告以到国外经商为由向原告借款31000元;2015年2月22日,被告又以资金不够为由,再向原告借款24000元。因被告借款期限到后,没有归还欠款给原告,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卓献和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艳与被告卓献和约于2014年在网络上人事,之后发展为情侣关系,双方在广东省打工期间已同居生活。被告多次以生活用途、寄钱回老家等为由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5年2月6日向原告补写《借条》,确认2015年2月6日(实际为截止到该日),共���原告借款31000元,并承诺在2015年年底还清给原告。另外,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的记录,认为:微信上“山沟人”昵称的即为被告;“爱你无尽牵挂”的昵称即为原告。被告在微信中陈述的内容欲以证实被告又于2015年2月22日向原告借了2.4万元的事实。因被告未能及时还款给原告,原告逐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另外,四会市大沙镇大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李艳租住该村委会为民一村村民杨二九的房屋,至今已有一年半时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情侣关系,被告在与原告同居生活期间,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是可能的;且被告于2015年2月6日向原告补写《借条》,确认被告截至2015年2月6日,共向原告借款3.1万元,并承诺在2015年年底前还款回原告;从这些事实可知,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收取3.1万元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3.1万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2015年2月22日又向其借款2.4万元的事实,原告仅提供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欲以证实,但微信聊天记录“山沟人”、“爱你无尽牵挂”的昵称均不能确认身份就分别是被告和原告;对话的内容也不能确认是被告明确的意思表示。对原告主张2015年2月22日,被告向又向原告借款2.4万元的事实,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事实不予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卓献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李艳偿还借款3.1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88元,由被告负担331元,原告负担257元(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