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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优录、郑名香与高小东、高全荣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优录,郑名香,高小东,高全荣,高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189号原告:徐优录,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原告:郑名香,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东,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奎屯市。被告:高全荣,男,194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告:高峰,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奎屯市卫生局工作人员,住奎屯市。原告徐优录、郑名香与被告高小东、高全荣、高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徐优录、郑名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优录、郑名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优录、郑名香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徐优录、郑名香尚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改 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羽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