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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44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伟、马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马新英,赵德坤,化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4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马新英,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赵德坤,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化翠香,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执行人王伟、马新英与被执行人赵德坤、化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皖0603执4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赵德坤、化翠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相阳路西3#1705室房产(产权证号15002236、15002237),现因该房产已处置完毕,需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德坤、化翠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相阳路西3#1705室房产(产权证号15002236、15002237)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