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陵支行与刁全山、张连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陵支行,刁全山,张连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931号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陵支行。负责人:焦锋,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明,客户经理。被告:刁全山,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被告:张连有,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陵支行与被告刁全山、张连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陵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陵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