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30民初720号原告:张某1,女,1996年4月12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委托代理人:XXX、王振江,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93年8月8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某1及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振江、被告吴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初四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2。二人婚后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7年农历三月初六,原告还在月子里被告又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提交婚姻关系证明一份。被告吴某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初四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2。本院认为,原被告既然有缘相识并结为夫妻,就应该珍视已有的缘分与情感,在共同的生产、生活、劳动中增进、加深彼此的夫妻感情。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存有争议、摩擦亦属正常现象。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育了子女,应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相信,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增加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仍然能够建立一个幸福和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1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