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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建雷与杨立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雷,杨立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2072号原告:张建雷,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杨立光,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雷与被告王用刚、杨立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王用刚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定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9:00在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张建雷负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人民陪审员  王仁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云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