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建雷与杨立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雷,杨立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2072号原告:张建雷,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杨立光,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雷与被告王用刚、杨立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王用刚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定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9:00在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张建雷负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人民陪审员 王仁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云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