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黄渊永、苏喜娥、黄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黄渊永,苏喜娥,黄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任中,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渊永,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苏喜娥,女,1953年3月16日出生,回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黄剑,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渊永、苏喜娥、黄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渊永、苏喜娥、黄剑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