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丁某1与耿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1,耿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843号原告丁某1,男,201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监护人丁某2,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耿彪,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1诉被告耿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1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1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