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勤芳与黄三财、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勤芳,黄三财,李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615号原告罗勤芳,女,1969年8月29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告黄三财,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告李洁,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勤芳诉被告黄三财、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勤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勤芳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罗勤芳负担。审 判 长 陈桂才人民陪审员 张轮全人民陪审员 莫全秀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