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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0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勤芳与黄三财、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勤芳,黄三财,李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615号原告罗勤芳,女,1969年8月29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告黄三财,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告李洁,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勤芳诉被告黄三财、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勤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勤芳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罗勤芳负担。审 判 长  陈桂才人民陪审员  张轮全人民陪审员  莫全秀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