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邓平英与程良军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平英,程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61号申请执行人邓平英。被执行人程良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3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程良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将其相邻门面房内堆放的棺木及玉米等杂物搬离。通过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搬离行为,经申请执行人邓平英确认已经搬离,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3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