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特某与朝某、清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某,朝某,清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025号原告:特某,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朝某,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清某,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某与被告朝某、清某之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特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朝某、清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栾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