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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特某与朝某、清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某,朝某,清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025号原告:特某,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朝某,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清某,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某与被告朝某、清某之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特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朝某、清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栾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