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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7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侯春芬与茹小随、刘爱青、临汾尧信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春芬,茹小随,刘爱青,临汾尧信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7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侯春芬,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茹小随,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爱青(系茹小随之妻),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临汾尧信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小随,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春芬与被执行人茹小随、刘爱青、临汾尧信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茹小随有位于临汾市北郊乡郭家庄村第4组房院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茹小随位于临汾市北郊乡郭家庄村第4组房院一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