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1执9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财源与付华林、李秀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财源,付华林,李秀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906-1号申请执行人张财源。被执行人付华林。被执行人李秀臻。申请执行人张财源与被执行人付华林、李秀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1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秀臻正在监狱服刑,付华林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财源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