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李某、湘潭和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黄某,李某,湘潭和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1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90号。负责人:侯德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王坊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和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宝塔街道云盘村斗米组。负责人:罗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李某、湘潭和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民初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振中审判员 章业尧审判员 戴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庆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