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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伟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314号罪犯李伟,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吉0322刑初4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8月24日止,截止2017年8月2日余刑为22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伟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在本院审理期间,该罪犯已服刑期满,予以释放。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对罪犯李伟的减刑提请。本院认为,在审理罪犯李伟减刑案件过程中,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对其减刑建议,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