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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4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翁春榕、陈武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春榕,陈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4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翁春榕,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陈武强,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春榕与被执行人陈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武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武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武强的财产情况,除了陈武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闽A×××××、闽A×××××的小轿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陈武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闽A×××××、闽A×××××的小轿车已经被查封,但是没有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陈武强已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武强已无财产可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梦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