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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996号原告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黄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军,黄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996号原告: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朱旭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华平,男,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军,男。被告:黄蓉,女。原告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黄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中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