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杨懿轩熊道秀等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杨长荣,熊道秀,杨春满,肖春花,杨懿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291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50-9。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被执行人:杨长荣,男,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熊道秀,女,196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杨春满,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肖春花,女,1988年5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杨懿轩,男,201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杨长荣、熊道秀、杨春满、肖春花、杨懿轩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全拥军审判员 陈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东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