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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伯荣与阮阿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伯荣,阮阿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166号原告:倪伯荣,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琪,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阿校,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倪伯荣诉被告阮阿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倪伯荣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伯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183元,依法减半收取1,592元,财产保全费1,241元,以上合计2,833元,由原告倪伯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燕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