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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与邓银娣、阙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邓银娣,阙水生,沈开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2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住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半街农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8579483190。负责人:李志平,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员工。被告:邓银娣,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阙水生,男,1974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沈开浪,男,1958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与被告邓银娣、阙水生、沈开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75.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祥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玉珍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