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4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书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8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书君,男。因本案于2017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书君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陈洁出庭,指控:2017年6月23日22时17分左右,被告人刘书君醉酒后在杭州市江干区某路某路交叉口与路人发生争执,并殴打前来处警的四季青派出所民警付东海的左胸口,造成付东海左胸部皮下出血。根据被告人刘书君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犯罪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书君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书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书君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书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XX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滨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