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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325号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黄河路266号。法定代表人王良松,经理。被告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塔山东路塔山明珠小区1号楼附301-308号。法定代表人翟美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盈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广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