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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名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名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九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顺兴,陈君美,叶清德,陈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名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西营坂205国道南侧(名流时代1幢18单元14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津钟,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82号。主要负责人:吕建波,行长。原审被告:福建九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琼河巷3号。法定代表人:陈艳。原审被告:刘顺兴,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审被告:陈君美,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审被告:叶清德,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陈艳,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福建省名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原审被告福建九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顺兴、陈君美、叶清德、陈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名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名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唐宇恒审 判 员  缪 羽法官助理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坤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