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6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志雄诉上海成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雄,上海成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6691号原告:刘志雄。被告:上海成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通路118号7幢8区。法定代表人王剑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刘志雄诉被告上海成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发出开庭传票及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刘志雄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志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唐军花审 判 员 吴 青人民陪审员 盛欢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旻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