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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金耀玻璃有限公司、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金耀玻璃有限公司,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潍坊市晶源玻璃有限公司,段继成,杨宝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3159号申请人: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玉东,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金耀玻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潍坊市晶源玻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段继成。被申请人:杨宝莲。申请人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耀玻璃有限公司、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潍坊市晶源玻璃有限公司、段继成、杨宝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耀玻璃有限公司、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潍坊市晶源玻璃有限公司、段继成、杨宝莲银行存款2058627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58627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商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