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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俊昆与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昆,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5行初85号原告李俊昆,男,汉族,1988年3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戥子桥69号。法定代表人郭塨,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绍红,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弛,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俊昆不服被告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绍红、张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俊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俊昆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昆承担。审 判 长  周 元人民陪审员  李荣干人民陪审员  彭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星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