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福建鸿润化工有限公司,黄清粘,蔡秀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783号之一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白石宫西海路。负责人:蔡旭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仙境村。法定代表人:黄清粘。被执行人: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宝盖镇仑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霞兴。被执行人: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先锋村枫厝。法定代表人:黄清粘。被执行人:福建鸿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先锋村陆岛路。法定代表人:黄清粘。被执行人:黄清粘,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蔡秀芽,汉族,1962年1月28日出生,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福建鸿润化工有限公司、黄清粘、蔡秀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3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泉州市××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且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执783号一案指定给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