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叶秋霞与王俊杰、黄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秋霞,王俊杰,黄慧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890号原告:叶秋霞,女,1982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飞,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与原告系同学关系。被告:王俊杰,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被告:黄慧娜,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智茂,广西银正(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财,广西银正(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秋霞诉被告王俊杰、黄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秋霞负担。审 判 员 刘海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苏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