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95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刚勤、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4时12分许,被告人唐某某至本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徐家汇站13号口处附近的上海米源饮料有限公司的18-2号自动饮料售货机前,采用徒手扳拽的方式,将该机器正面的操作面板连带的钱箱一同拉出,窃得钱箱内的人民币现金150元后逃逸。同年4月10日4时27分许、4月12日4时13分许,被告人唐某某两次至本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徐家汇站13号口处先后对18-3号与18-4号自动饮料售货机采用相同的方式窃得人民币现金180元与100元后逃逸。其中4月12日,唐某某作案时手指划伤出血,后用随身携带的羊角榔头撬开面板实施盗窃。2017年4月13日4时1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又至本市轨道交通徐家汇站(一号线至九号线、十一号线)换乘通道内的27-2号饮料售货机前,对该机操作面板拉拽数次后未果,其离开现场过程中,被守候的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归案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扣押(笔录)清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自动售货机运营协议等材料,证人崔某某、徐某某、陈某某、陶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唐某某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四百三十元并赔偿被害单位其他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战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