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寨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张现民、张丙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寨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张现民,张丙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782号原告:王寨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王寨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汝涛,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转正,男,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现民,男,成年,住汝州市。被告:张丙现,男,成年,住汝州市。原告王寨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被告张现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寨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寨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寨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蒙蒙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