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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仁财与武明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仁财,武明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751号原告:胡仁财,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明发,男,1955年7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仁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义舒人民陪审员  周业春人民陪审员  何世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