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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杜海、赵丽坤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赵丽坤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22刑初6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海,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2015年7月1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2月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2月2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其住所。辩护人魏殿威,辽宁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丽坤,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2016年2月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2月2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其住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盘县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海、赵丽坤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颖、李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海、赵丽坤及杜海的辩护人魏殿威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以来,被告人杜海伙同被告人赵丽坤等人因客运班车线路问题经常到交通部门上访,2005年8月,盘锦市交通局经研究决定同意杜海承包“兴隆台至石新镇”两辆客运班车,2006年9月12日,省政府对杜海信访事项三级终结。2007年4月24日,杜海保证不再向交通部门提其他要求,并签写保证书不再上访。2016年2月29日,杜海及其妻子赵丽坤为了造成重大影响,带领母亲刘某某、岳母付某某、哥哥杜某某等人到北京天安门广场打条幅,杜海和赵丽坤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视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海、赵丽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杜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魏殿威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杜海是因为一定的事实和因素才上访,其犯罪情节并不严重,建议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赵丽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999年以来,被告人杜海伙同被告人赵丽坤等人因客运班车线路问题经常到交通部门上访,2005年8月,盘锦市交通局经研究决定同意杜海承包“兴隆台至石新镇”两辆客运班车,2006年9月12日,省政府对杜海信访事项三级终结。2007年4月24日,杜海保证不再向交通部门提其他要求,并签写保证书不再上访。之后,杜海、赵丽坤二人或与亲属仍然到省、市交通部门上访,并因扰乱单位秩序,均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2016年2月29日,杜海为了造成重大影响,又伙同赵丽坤,带领刘某某(杜海母亲)、付某某(杜海岳母)、杜某某(杜海哥哥)等人到北京天安门广场打条幅。同日,被告人杜海、赵丽坤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被告人杜海、赵丽坤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已就其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并保证以后不再进京上访。另查明,盘锦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二局调查评估,认为二被告人在社区一贯表现良好,对其二人均可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及本院调取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证明:2006年1月24日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为,杜海所引发的经营损失属个人债务,与本局无关;杜海本人不具备申请相关客运线路资格。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交通运输管理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为因杜海个人不具备申请以上客运路线的资格条件,申请不能予以受理。2006年9月12日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为同意维持省交通厅复查意见,即三级信访终结。2.保证书证明:杜海于2007年4月24日签写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我申请审批石新镇—兴隆台两台车,现批准我经营一台,我服从组织分配,我不再提出其他要求。3.协议书证明:2009年9月10日,福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兴隆台至石新镇经营者杜海签订营运协议的情况。4.证人王某某(盘锦市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科科长)的证言证明:2006年杜海上访的事经过省政府三级信访终结程序依法终结后,杜海因开设新线路不被批准,依然经常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上访,特别是2015年至2016年期间。杜海及其家人将盘锦市运输管理处办公室主任张某某1打伤、在运输管理处四楼走廊大量泼洒自来水等行为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也影响了工作的效率。5.证人孙某某(盘锦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2006年杜海上访的事经过省政府三级信访终结程序依法终结后,杜海因开设新线路不被批准,依然经常在交通局正常工作时间来局里上访,特别是2015年至2016年期间。杜海及其家人将王某某推倒摔伤、在交通局滞留等行为导致单位领导无法正常办公,也不能正常接待其他办事人员,影响了一部分工作的正常开展。6.证人李某(盘锦市运输管理处处长)的证言证明:2006年杜海上访的事经过省政府三级信访终结程序依法终结后,杜海因开设新线路不被批准,依然经常在运管处正常工作时间来处里上访,特别是2015年至2016年期间。杜海及其家人经常围堵在李某的办公室门口,导致李某无法正常办公,杜海在四楼的走廊里泼水,导致断电,还曾将张某某1抓伤。7.证人田某某(盘锦市交通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的证言证明:田某某于1991年4月开始在盘锦市交通局工作。杜海及妻子从2000年开始就经常到交通局上访。2006年杜海上访的事经过省政府三级信访终结程序依法终结后,杜海因开设新线路不被批准,依然经常在交通局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无理上访。2015年年中,杜海及家人上访期间曾将交通局工作人员张某某1抓伤、张某某3推倒,将潭某推下楼梯导致轻微脑震荡。杜海的上访严重影响了交通局正常秩序,也严重损害了交通局的形象。8.证人周某某(盘锦市运输管理局客管科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杜海上访的事经过省政府三级信访终结程序依法终结后,杜海因开设新线路不被批准,依然经常在运管处正常工作时间来处里上访。杜海及家人上访严重扰乱了运管处的办公秩序,辱骂推搡工作人员,堵截领导,滞留领导办公室,有几次不听劝阻硬闯办公室,导致张某某1、王某某、潭某受伤。9.证人潭某(盘锦市运输管理处督查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杜海经常自己或者带着妻子、姐姐、哥哥、母亲、岳母到运管处上访。2015年6月份,在接待杜海上访时,潭某被杜海从楼梯上推下。10.证人颜某某(盘锦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处突大队长教导员)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8日,杜海带着母亲、父亲、妻子、妹妹、岳母六人到盘锦市委门前上访,在市委门口阻止车辆进出,导致市委门前出现混乱,扰乱市委的正常办公秩序。后经民警劝说,其六人才离开。11.证人张某某1(盘锦市运输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2006年杜海上访的事经过省政府三级信访终结程序依法终结后,杜海因开设新线路不被批准,依然经常在运管处正常工作时间来处里上访,特别是2015年至2016年期间。杜海及家人将张某某1打伤、在运输管理处四楼走廊大量泼洒自来水等行为严重影响了运管处的正常办公秩序,也威胁到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12.证人姜某某(盘锦市运输管路处保洁员)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杜海及妻子经常带着家人到盘锦市运输管路处大吵大闹。6月中旬的时候,杜海拿卫生间的桶装水往四楼走廊、处长办公室、小会议室泼水。13.证人孟某某(盘锦市运输管理处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5年后,杜海及其家人经常在工作时间到盘锦市运输管理处围堵领导,曾将张某某1打伤,在其单位四楼走廊大量泼洒自来水。14.证人苏某某(市直属兴隆台区出租车管理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苏某某自2009年开始负责市直属兴隆台区出租车管理所、盘锦市运输管理处、盘锦市交通稽查支队三家单位的水电维护工作。2015年6月12日8时30分许,苏某某接到盘锦市运输管理处的指示,来到盘锦市运输管理处将水泵电源断电,停止供水。之后其来到四楼,看到走廊里面全都是水,并导致断电。15.证人王某某(盘锦市运输管理处客运科工作人员)、张某某2、姜某(二人均为盘锦市运输管理处督查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日9时许,杜海及其家人到盘锦市交通局上访,不顾劝阻往楼上挤的时候把王某某挤倒在楼梯上三次,导致王某某住院治疗。16.证人张某某3(盘锦市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杜海经常自己或者带着妻子、姐姐、哥哥、母亲、岳母到运管处上访。2015年6月份的一天,杜海及家人对李某处长进行围堵、谩骂,将张某某3推倒,将张某某1脸部抓伤。17.证人蔡某某(辽宁省交通厅综合办公楼保安)的证言证明:2016年前的十年间,杜海和妻子、母亲多次到辽宁省交通厅上访,围堵在办公楼门口,严重影响了办公楼里的正常办公秩序。18.光盘四张证明:被告人杜海、赵丽坤与其家人多次到交通部门上访及2016年2月29日,杜海与赵丽坤等人到北京天安门广场打条幅视频录像。19.被告人杜海的供述证明:1996年开始,杜海开始经营两台石新镇至锦州的客运班车,1997年因盘锦市运输管理处在该线路上又增加了一辆客车,导致其亏损,之后其便一直上访。2005年8月,盘锦市交通局审批同意杜海承包“兴隆台至石新镇”的线路,但是该局承诺的“欢喜岭至西柳”、“盘锦至朝阳木头城子”的线路没有审批,所以杜海继续上访。妻子赵丽坤、母亲刘某某、哥哥杜某某认为杜海冤,所以一直跟随上访。三级信访终结结论是杜海与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厅和省信访局产生的结果与盘锦市无关。2016年2月29日,为了制造影响,杜海和赵丽坤、刘某某、付某某、杜某某到北京天安门广场打条幅。20.被告人赵丽坤的供述与被告人杜海的供述一致。21.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卷宗、材料证明:被告人杜海、赵立坤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给予行政处罚情况,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给予行政处罚情况。22.户籍证明材料证明:二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及其二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3.保证书证明:被告人杜海、赵丽坤已就其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并保证以后不再进京上访。24.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盘锦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二局调查评估,认为二被告人在社区一贯表现良好,对其均可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海、赵丽坤在其信访已三级终结,且杜海签署信访保证书后,仍然以相同理由到北京天安门广场打条幅上访滋事,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二被告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海、赵丽坤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杜海作用主要,系主犯,应按照其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丽坤作用次要,系从犯,应免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海、赵丽坤在审理过程中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杜海犯罪情节较轻,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做出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其在社区内一贯表现较好,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杜海适用缓刑。对辩护人魏殿威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杜海、赵丽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赵丽坤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杜海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忱人民陪审员  张芯僮人民陪审员  陶 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