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离婚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403号张某、刘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张某交付婚生女刘某某抚育费1200元(2017年6月至7月,每月600元),购车款4000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刘某承担,本院(2017)辽0604民初6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2017年6月至7月抚育费每月600元,购车款4000元)现已执行完毕,(2017)辽0604执403号一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蔚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