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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离婚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403号张某、刘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张某交付婚生女刘某某抚育费1200元(2017年6月至7月,每月600元),购车款4000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刘某承担,本院(2017)辽0604民初6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2017年6月至7月抚育费每月600元,购车款4000元)现已执行完毕,(2017)辽0604执403号一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蔚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