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4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新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新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793号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2号金易都会1幢7-商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89223126。法定代表人周简,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苏平,系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任新敏,女,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新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