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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吴万春、王三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吴万春,王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万春,男。被执行人王三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吴万春、王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吴万春、王三平与申请人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21执2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吴万春、王三平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忠波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志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