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紫鑫中华广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鑫中华广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4150号原告:紫鑫中华广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28号紫鑫中华广场6幢1楼。法定代表人:吕红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被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公司,住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586号。法定代表人:岳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超,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正,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紫鑫中华广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紫鑫中华广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设计图纸、合同约定及国家规范履行合同义务并整改涉案工程至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对整改后涉案工程进行消防验收;3、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保修义务;4、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514009.5元;5、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60000元;6、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紫鑫中华广场第二届业委会于2014年9月与被告签订《紫鑫中华广场消防整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施工紫鑫中华广场小区消防整改工程。2015年7月被告完成施工,但后来发现该工程存在未经过消防验收、施工质量差等众多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紫鑫中华广场消防整改工程承包合同》第20.4条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故本案应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紫鑫中华广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琼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