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8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盖诉被告秦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盖,秦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8510号原告:杨盖,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人,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玉军,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杨盖与被告秦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杨盖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