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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8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盖诉被告秦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盖,秦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8510号原告:杨盖,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人,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玉军,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杨盖与被告秦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杨盖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