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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红玲与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玲,李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2053号原告:金红玲,女,1971年9月3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告:李桂英,女,1957年1月30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玲与被告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红玲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刀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佳 关注公众号“”